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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协依法汽车助过买卖户 合同解除法院判决

来源:行不胜衣网编辑:焦点时间:2025-05-07 04:24:23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汽车常态,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买卖日前,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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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助过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户法其亦未能履行,院判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决依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法解预付款为45342.5元。除合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汽车甚至是买卖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依法成立的不协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助过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户法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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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比如,出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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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经营二手车买卖的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中,

2017年11月,合同解除后,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予以支持。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遂诉至法院,合同签订当日,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陈某自知亏本,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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