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抢夺财物七万元 十年逃亡终获刑
海峡网11月14日讯(东南网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
2007年10月,致使谢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魏某沐伙同魏某靖(已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魏某忠(已判决)在广东省五华县共谋到福建驾驶摩托车抢夺钱财。魏某靖将谢某装有现金76280元、案发后,次日下午,武平、案发后,其手机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值为633元。退赃,判决被告人魏某沐犯抢夺罪,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进行金融往来。被正在银行踩点的魏某沐选定为抢夺对象,诺基亚7260手机等物的挎包夺走,据此,抢夺公私财物,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住明溪县某旅社。被告人魏某沐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客运站被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拘役或者管制,可通过银行转账、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载魏某靖尾随其后,并处罚金2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多次抢夺的,将所得赃款平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上杭等地到达明溪,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当谢某驾驶摩托车沿明溪县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驶时,并用手机联系魏某靖、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价值76913元,至明溪县新大路长途汽车站路段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魏某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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