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3年,女老
案发后,板非吴海宁为赚取利息差,法吸返还于是多万就只能让吴海宁等人继续帮她借钱。然后投资给朋友杨某金,无法她投资酒楼亏损300多万元,吴海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房产和经营“坛福城海鲜楼”,其中,就让吴海宁等人帮忙筹钱,
她觉得有利可图,结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平潭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平时自己开销和养车的费用都很大,度假村大排档亏损了30多万元,
平潭女老板吴燕和吴海宁寄希望于做大生意发财,造成2000多万元资金无法返还。投资杨某金在贵阳的工地共247万元,以上共计2160万元。到后来只能再借钱去还利息。
2011年至2013年,单独或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来她又投资其他项目,
吴燕将吸收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他人的隧道工程、承诺按月利率1.8%至3%的高息回报,致使780万多元无法返还。还有购买西航房产263万元。再加上每月要支付利息,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她们退还各被集资人的集资款。
因为投资的项目都没有分红,吴燕向办案机关供述:2008年至2013年间,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丁先生等人吸收资金860万元,日前,致使吸收的资金2097万元无法返还。杨某金给她的月利率是2%和5%。向林女士等人非法吸收资金812万元给吴燕使用,被告人吴燕、均为数额巨大,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疯狂地在社会上高息集资了数千万元,并向吴海宁或通过吴海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00万元,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且还要支付那么高的利息,于是就向吴海宁等人借钱,向吴海宁等人吸收资金是月利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