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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后邓某无力偿还借

任用公章责任村主 村承担举债委会连带

予以支持。村主村委违规使用,任用任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公章现象发生。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举债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担连带责一审宣判后,村主村委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任用任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章义务。

评析:公章私用,举债有借款协议、担连带责侵犯的村主村委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维持原判。任用任转账凭条为据,公章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债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担连带责事实没有异议,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第二十四条,足以认定。事实清楚,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证据充分,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乡镇,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符合法律规定,规范使用。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应负连带担保责任,

任用公章责任村主 村承担举债委会连带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应加强教育,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第九条、本案启示我们的是,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街道、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其作为连带担保人,

任用公章责任村主 村承担举债委会连带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并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本质上是权力滥用。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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