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多进少售、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散布涨价信息,稳定价格总水平,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
同时,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责令改正,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今年以来,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拟对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此外,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