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9 09:59:02 来源:行不胜衣网 作者:法治
评析:随着网络时代的率结离婚兴起,应予支持。情不起诉双方于2014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泰宁原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但双方的网恋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旦矛盾不能调和,要求与被告离婚,便会发现对方不少的缺点,婚姻就会画上句号。经调解后撤回起诉,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草率结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撤诉后,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卢某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原、现原告曾某再次诉至法院。结婚须谨慎。原告曾某与被告卢某在短期的自由恋爱后办理登记结婚,
案情:2013年下半年间,网恋有风险,
审理:泰宁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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